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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要争当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表率
来源:中国青年
日期:2024-08-27
作者:宋超
编辑:梅轶竹

党员干部要争当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表率 

宋超  

  “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是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中围绕本次党纪学习教育面向广大党员干部提出的基础性学习要求。从逻辑理路来看,“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四个要求层次递进、内在关联、互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纪律建设、培育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的核心支撑内容。“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是中国共产党在百余年艰苦创业历程中总结归纳并久经实践检验的一条“真理铁律”。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改革建设时期,严明的纪律性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全党的团结统一和步调一致,为我们党领导革命胜利和推进社会建设凝聚了强大组织力量。当前我们党正行进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值此关键节点,广大党员干部更应以时不我待的高度自觉挺膺担当,用实际行动践行好“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主动“学纪”以培育规矩意识 

  依靠铁的纪律以保证党的组织肌体的完整统一和坚强有力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世界上其他任何政党的鲜明特征之一。正所谓“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正是得益于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纪律明确为管党治党的“戒尺”,才能在面对各种风险考验时始终保持全党的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持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党中央大力推进纪律建设的内在逻辑和现实考量。一方面,在学习内容上要“力求全面”。截至2023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数量已达3802部,基本上实现了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各个领域全方位覆盖。2023年12月中央印发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类违纪行为的界定依据和处理办法。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包括党章、《条例》在内的相关党内法规,通过学习成文制度自觉涵养规矩意识,从思想上绷紧“纪律弦儿”。另一方面,在学习方式上要“多措并举”。纪律意识的养成绝非一朝一夕,而是要久久为功、善始善成。各级党员干部既要用好集中培训、专题研讨、警示教育等专项式学习机会,更要有“常学常新、日日自省”的自学意识,例如依托《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17—2022)》等学习资源,通过聆听线上课程、研读理论文章、撰写读书笔记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自学质量。“学纪”是“知纪明纪守纪”的基本前提,是党员干部树立规矩意识的先导性工程。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这一谆谆教导。 

全面“知纪”以明确言行边界 

  正所谓“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党的各项纪律并非是单纯的刻板教条,其背后蕴含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为凝聚和激发组织力量以实现自身历史使命而构建了一整套行动规范这一现实逻辑。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准确知晓和领悟党的纪律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精准把握党的纪律的“底线”“红线”是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的基础。作为党的纪律制度化的重要表征形式,以党章为基石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广大党员干部应熟知尽知的重要内容。以新修订的《条例》为例,该部党内法规重点围绕“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各类型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在《条例》第二编中分六章共计一百零六条针对各种违纪现象列出了相应处分办法。对于此类内容,党员干部理应做到逐章逐条看、逐字逐句学,特别是要重点搞清楚党中央先后三次对《条例》加以修订的内在深意,通过新旧对比、细读原文,真正弄明白“修订了哪些地方、提出了哪些要求、明确了哪些禁区”,进而更加全面系统领悟党中央对于新时代纪律建设的思路布局和整体考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好了党规党纪,就能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各级党员干部要以本次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严格对照党的六大纪律相关要求,力求做到全面、准确、深入把握党的各项纪律规定。 

自警“明纪”以树立敬畏之心 

  早在革命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提到“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自我本心上树牢纪律意识、绷紧纪律之弦的重要意义。从近年来被查处的落马干部案例来看,党员干部最终走向违法犯罪深渊,往往首先是从违纪破纪开始的。究其根源,在于这一类党员干部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把党的纪律内化于心,没有把党规党纪视为自身言行的“紧箍咒”“高压线”。思想上基础不牢,行动上自然也就容易失守。鉴于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把自警“明纪”作为党性锻炼“必修课”。所谓“明纪”,即是在学纪、知纪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党的有关纪律规定转化为个人履职用权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在思想上树立起遵规守纪、依纪办事的敬畏之心。关于党员干部严明纪律要求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早就精辟指出“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客观而言,党的纪律本身是政党为规范和指引成员自身行为而设立的一整套行动规矩,属于一种“外在性约束”。而如何把这种他律要求高效转化为个体的行动自觉,则主要取决于党员干部个人的自警自省。身为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重任的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广大党员干部更需要立足本职岗位、明晰职责使命,特别是要依照党的纪律相关要求找准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底线边界,要牢固树立纪法意识,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这一基本道理,争做一个“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的合格共产党人。 

律己“守纪”以铸就忠诚品格 

  古语有云“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对实践力量才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最有力武器这一规律有着清醒认知。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守纪是学纪知纪明纪的最终落脚点,也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聚合党的组织力量的重要保证。当前,党和国家事业正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关键发展期,前进道路上必然充斥着各类潜在风险和未知挑战,越到紧要关头,越考验忠诚担当。执政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对各级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遵规守纪要求。其一,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党员干部要自觉把党的各项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挺在前面,把党规党纪作为自身言行的基本准绳,强化自我约束、做到言行如一,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一个人如果能够时刻保持警醒自律,那么其对于既有规章纪律的遵守就能够愈加底气十足。其二,坚决守住小节底线。“堤坝之溃往往始于蚁蚀之孔”。党员干部尤其要警惕各类“微型违纪”“隐形违纪”行为,在小事小节上要守住拒腐防线,正心明道、怀德自重,以坚定的信念力量将各种侵蚀诱惑拒之门外。其三,时常校正所思所行。党章党规党纪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制度化彰显的重要产物,承载着我们党对于广大党员的使命依托和殷切期盼。各级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对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来审视自我,察过明失、扬长避短。譬如《条例》中指明的各类违规违纪现象就是广大党员干部需时常对表自照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既要有“吾日三省吾身”的纪律自觉,更要有“洞悉党规党纪”的纪律清醒,坚决杜绝存在“徘徊在违纪边缘而不自知”的麻痹心理。 

  (本文作者系我校党的青年运动史教研部讲师) 

      (本文转自《中国青年》2024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