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卡管理,保障校园卡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管理工作,财务处设校园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园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享有学校办学资源的不同,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卡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可进行身份识别;临时卡分为普通临时卡(简称A类临时卡)、收取15%管理费卡(简称B类临时卡)、收取23%管理费卡(简称C类临时卡)。
第四条 各类校园卡使用范围及办理程序
(一)教工卡
1.教工卡包括正式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离退休等人员用卡。
2.办理教工卡需要提供姓名、照片、部门、职工编号等基本信息,由人事处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3.教工卡有效期截至离职或退休,离退休人员须持校园卡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信息变更。校园卡管理中心每年应与人事处核对变更教工信息。
4.教工卡可在学校除第一餐厅(食堂一层基本伙,下同)外的学校餐厅就餐;在职教工可持卡在第五餐厅享用学校补贴用餐。
(二)学生卡
1.学生卡包括统招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人员用卡。
2.学生卡需批量办理,由相关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负责提供学生姓名、照片、学号和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的学生不能按时领取学生卡。
3.学生卡有效期一般根据学制设定:全日制本科生校园卡有效期4年;研究生校园卡有效期3年;留学生校园卡按留学时间确定。遇学生延期毕业,持相关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证明,经审核后,延期至毕业时间。
4.学生卡可以在学校所有餐厅(含第一餐厅)使用,在第五餐厅用餐须按第五餐厅标价用餐。
5.学生毕业后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卡内余额在100元以下者可以退回现金,100元以上者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转入与校园卡绑定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内。
(三)临时卡
1.临时卡分为三种:A类临时卡为实名制卡,不收取管理费;B类临时卡为实名制卡,收取15%管理费,每次充值后系统自动扣除充值金额的15%作为管理费;C类临时卡不记名、不挂失,收取23%管理费,每次充值后系统自动扣除充值金额的23%作为管理费。
2.临时卡可在学校除第一餐厅外的学校餐厅就餐;在第五餐厅用餐须按第五餐厅标价用餐。
3.A类临时卡的使用和管理
(1)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临时人员和国际交流处外聘教工使用A类临时卡,分别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审核盖章,经财务处审批,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期限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
(2)轮训部培训学员、在职研究生、音像出版社管理人员、宾馆管理人员、留学生、保卫处编制内外聘安保人员(按编制人数由保卫处统一办理,非实名制,统一名称为“学校保安”)等可办理A类临时卡。由办卡人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处审批,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期限根据用卡时间设定。
(3)正式卡持卡人丢卡并挂失后,可租借A类临时卡作为“周转卡”使用,此卡有效期为7天。
4.B类临时卡的使用和管理
(1)继续教育学院各类学员、食堂各层员工、宾馆工作人员、后勤物业人员、各部门临时聘用人员等可办理B类临时卡。由办卡人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处审批,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办理时需提交办卡人身份资料,使用期限根据用卡时间设定。
(2)食堂员工持有的B类临时卡统一设定为每年12月31日到期,经部门申请,财务处审批可办理延期。审批后可变更员工姓名,所在食堂负责统计已离职员工及卡号,报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清理销户。
(3)宾馆工作人员及后勤物业人员校园卡,每年由所属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延期。
(4)继续教育学院各类学员(夜大学员除外)学业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清退手续。
5.C类临时卡的使用和管理
(1)需要在学校用餐的其他人员,可以在学校后勤办饮食管理部指定餐厅办理C类临时卡。
(2)C类临时卡不记名,不挂失,退还卡在后勤办饮食管理部指定餐厅租卡处办理。
6.A类、B类临时卡原则上由相关部门集体申请办理。办卡须填写临时卡申请单,可从校园网财务处主页“相关下载”进行下载。经审批后,经办人携申请单及用卡人员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五条 校园卡的使用系统包括:商户收费管理系统、图书借阅系统、宿舍门禁查验系统、学生报到注册系统、网络计费转账系统、水控管理系统、医疗管理系统、体育考勤系统、银行圈存系统。
第六条 不同类别校园卡具有不同使用权限,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设定。作为持卡人的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有转借,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
第七条 校园卡持有人应遵守本规定,将校园卡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持卡人变更个人信息,应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除C类临时卡外,其余卡皆为实名制卡,丢失后可用卡号或证件号在圈存机上挂失,并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补办。
第九条 校园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挂失、补办。丢失或损坏的校园卡因卡内信息无法读出,须通过校园卡后台数据库读取,卡内转账需4天时间,4天后方可领取补办的校园卡。
第十条 正式卡(教工卡和学生卡)首次办理不收成本费,因丢失、损坏补办的需收取成本费20元/张。临时卡押金为20元,不退卡内余额,使用超过三个月不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 正式卡自领取之日起一年内,临时卡自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卡片非人为损坏失效,经技术人员检测后可免费更换新卡,同时收回坏卡。
第十二条 校园卡停止使用超过半年,系统将自动锁卡,不能刷卡消费;需继续使用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激活。
第十三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后,如需继续使用,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已毕业、离职或身故人员,未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者(离退休人员除外),校园卡停用一年后,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注销过期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转入学校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校园卡内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学生卡与相应的中国银行账户关联,可通过圈存机进行自助转账存款,但卡内资金不能转回银行卡。临时卡为校园短期消费卡,不与银行账户对应,只能进行现金充值。
第十五条 校园卡不得黑卡消费。如因系统或技术处理等造成已挂失卡消费,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校园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方可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离校时,如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到期等,需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七条 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为校园卡的正式使用和管理提供保障和服务,大家应自觉爱护校园卡及校园卡服务设施,对损坏校园卡设备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学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校园卡管理中心将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应及时将遗失校园卡信息发布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内“招领处”,以供丢卡人查询。校园卡中心经核对个人信息并确认后,将遗失卡片交换失主,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因持卡人个人遗失等原因发生的冒刷、盗刷由持卡人本人负责;如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由保卫处按学校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4年3月3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