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超课时”酬金是在每学年结束时,经考核后一次发放给教师。05年教师“超课时”酬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为了最大化的照顾教师利益,尽可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分摊到12个月、按商数确定税率、减速算扣除数、再乘以12。这种计算法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未提前请示地税局,但其实这种计算方法是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按税法规定,本单位职工凡当月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一并属于当月收入,按工薪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教师的缴税负担就增加了。对这种计税方法我们也认为不合理,也曾多次请教税务部门,教师也有一定的意见。为了照顾广大教师的经济利益,我们与人事处研究并报院领导同意,06年教师的“超课时”酬金个人所得税依然沿用05年的方法计算。
此种计算方法我们认为相对合理,但由于海淀区是纳税重点区,税务管理相对严格,如税务局对此计算方法提出纠正,我们再进行调整,并及时通告大家。
财务处
20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