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直机关《关于盘活中直机关预算单位存量资金的通知》和我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2009——2012年校级科研项目及2013年部分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具体安排如下:
1.已经结项的项目,如在2015年6月30日后尚有剩余经费,将按照规定予以收回。
2.尚未结项的2009年——2010年的校级项目需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交正式结项材料,剩余经费方可继续使用至2015年10月31日,逾期将予以收回;如在2015年9月30日前不能提交正式结项材料,将按撤项处理,剩余经费予以收回。
3.尚未结项的2011年和2012年的青年教师专项项目,如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尚未结项,将按撤项处理并收回剩余经费;2012年的行政教辅项目,如在2015年9月30日前仍未结项,将按撤项处理并收回剩余经费;2012年立项的重大招标项目,如在2016年5月31日前尚未结项,将按撤项处理并收回剩余经费。
4.尚未结项的2013年一般项目、青年教师专项项目及行政教辅项目,如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尚未结项,将收回剩余经费。
5.2013年12月以前安排的校外项目配套经费,如在2015年9月30日后尚有剩余经费,将按照规定予以收回。
6.2010年和2011年的科研专项项目剩余经费予以收回。
7.请其他项目负责人,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时间安排,加快项目进展,如期结项,学校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定期清理。
科研处 财务处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