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后,我校所有营业税业务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将适用税率及发票管理等方面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一)我校应税行为及对应税率
按照文件规定,我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情况如下:
1.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税率6%;
2.文化体育服务、教育服务,税率6%,简易征收率3%;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房租、场租等),税率11%,简易征收税率5%。
(二)增值税计算方法
1.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增值税=合同金额/(1+税率)×税率
2.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增值税税额的7%、3%、2%。
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一)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次,分为记账联和发票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开具时需提供付款方单位全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含增值税金额、税率等内容。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次,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开具时不仅需提供付款方单位全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含增值税金额、税率等内容,还需提供付款方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取得“三合一”证照的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
(二)取得相关收入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规定,5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不借开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须根据有效合同或协议,由收费管理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且确认资金到账后开票。
2.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请先在校园网财务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增值税发票填开信息单》(附件1),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三)发生支出时开具发票和报账的要求
凡我校各类经费支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准确完整向对方单位提供我校纳税信息(附件2),报销时将两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附上,请勿粘贴。
(四)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关于抵扣有关事项
(一)进项税抵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情况
只有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 不得抵扣的情况
根据文件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取得财政票据的支出。使用财政票据,属于非税收入,也就是说未支付或负担税款,所以未纳入抵扣范围。财政票据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2.用于非税项目(如纵向科研、财政拨款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四)横向课题增值税抵扣事项
横向课题报销过程中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可抵扣项目中冲抵增值税。根据文件规定,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项目有:办公用品、电子耗材、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公路通行(过路、过桥、过闸费等)、车辆租赁、汽油费等。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跨期退票问题
发生服务终止、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板式文件报销
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支付方式应为支票、公务卡支付,支票结算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公务卡支付须提供相关的刷卡凭条,现金支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报销人须在打印的电子发票背面注明“单次报销、责任自负”的报销承诺,由消费者本人签字确认。
(三)随着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展开,国家有关政策将不断完善和更新,财务处将随之发布相应通知,请关注财务处网站的通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增值税发票填开信息单
2.我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财务处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