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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继续教育记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12-02
作者:
编辑:邓雪娇

根据中直管理局《关于移交中直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的通知》(中管财发【2016】347号)文件,中直管理局承担的中直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将移交至北京市财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中直管理局的安排,本年度未参加中直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近3年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尚有欠缺的中直机关会计人员(含初、中、高级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答卷的方式登记继续教育记录。试卷见附件。请需要登记继续教育记录的人员于2016年12月6日前将答卷的纸质版交至财务处。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88567371

财务处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中直机关会计业务知识答卷

中直机关会计业务知识答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