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
根据上述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及税率按照原规定执行(见附件2)。我校在岗人员(包含一级代理人员、外聘人员)10月份薪酬将于国庆假期后发放。请各部门经费管理员按照新标准计算10月份个人所得税。
中央团校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