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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团校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调整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9-28
作者:
编辑:李晓明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11起施行。2018101起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月,并启用新税率(见附件1)。

 根据上述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在2018101()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对纳税人在2018930()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及税率按照原规定执行(见附件2)。我校在岗人员(包含一级代理人员、外聘人员)10月份薪酬将于国庆假期后发放。请各部门经费管理员按照新标准计算10月份个人所得税。

 

中央团校办公室

2018928

 

附件1: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doc
附件2:新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