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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代会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日期:2011-09-21
作者:
编辑:余京梅

                (201142第四届教代会暨第五届工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

听取讨论校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其职权,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学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年度教代会上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利的基本职能,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代表的资格与代表构成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师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选举方案。由校工会与党委沟通后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教代会主席团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列席、特邀代表的设定等。

2、分配代表名额。代表名额分配参照有关文件,按教职工人数的下列标准确定: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左右;教职工人数在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人数在201500人的,代表为20-25%;教职工人数在501-1000的,代表人数为10-20%

3、酝酿代表候选人。各单位基层工会小组根据分配名额,按照差额率不低于10%的选举原则,通过群众酝酿,与党政负责人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4、无记名投票选举。各单位基层工会小组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候选人当选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原则,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并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

5、代表资格审查。为筹备教代会换届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当选的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6、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的基层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与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同时,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原选举单位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备案。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被多数人质疑,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主席团,经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及答复工作的结果作出评价。

2、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安排和有关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3、讨论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表决。

4、参加代表组活动和教代会主席团通知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主监督等活动。

5、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积极参与落实《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接待教代会代表日办法》,提出建议,协助解决各方面问题。

6、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校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7、参与实践本校“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认真履行代表应尽义务,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邀请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九条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主席团及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校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主席团通过。

4、有关方面将须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校工会。

5、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6、提出大会主席团(常设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换届时)。

7、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8、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9、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0、由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十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和有关规章制度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改进、教职工队伍发展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提出后,须有2人以上(含2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3、接受提案的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前3天。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情况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予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  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分管校领导。

2、分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4、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在校内相关网页上公布。

第十一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常设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召开大会。其主要职责有: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大会。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队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问题。

第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主要议程有:

1  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有增补、替补代表时)。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换届时)。

6、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换届时)。

7、通过、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  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  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3  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4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5  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会议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

7、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大会选举的主席团,即作为本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常设主席团既有在教代会换届大会期间组织、召开各次全体会议的领导职能,也负有教代会闭会期间对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常设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常设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学校党委审查。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其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常设主席团一般由15-17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常设主席团的会议

常设主席团每学期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相关工作及日常事务由主席团秘书处(与工会综合办公室合署)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项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我校目前教代会工作的实际需要,教代会下设立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性专门工作机构。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由253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常设主席团成员担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征集提案,认真审议、准确立案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2)及时将提案转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3)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4)根据提案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和重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

2、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常设主席团委托代行属于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各项职能。

   2)对学校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学校采取的重要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学校人、财、物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还应办理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巡视与专项调研活动,并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十七条 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2.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1.分级管理。校、院(系)及校办企业等有关的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2.确定专人管理。

        3.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20115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代会常设主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