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教代会制度建设,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学校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在本校教代会下设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是本校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可代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第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同为本校民主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载体,旨在有效保障和落实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重大事务,以及关乎切身利益重要决策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成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坚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做好代表广大教职工听取、审议、讨论和通过学校民主管理中需要有教职工代表参与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职责
第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广泛深入了解广大教职工的集体诉求,积极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第32号令,有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相关条款和北京市教育工委2010年6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联系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一) 对应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对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三) 对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包括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等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四) 根据学校安排,参与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第七条 接受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委托,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产生及成员
第八条 根据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条款,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作为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需按照相关组织原则,由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实行常任制,与教代会同期换届。
第九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须是教代会代表,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应有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校工会主要领导和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参加。
第十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享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明确提出的代表权利和义务,且一经选举产生,原则上不因校内工作变动而调换,如未到教代会换届不做增补。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应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1人可由教代会秘书长兼任)。
四、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的领导与联系协调下开展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原则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讨论交流各方面意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受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委托,需履行所担负的工作职责时,可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以不定期会议的方式进行,但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各种“意见、建议”,须在相应会议上获得全体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其成员也应遵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逐步采取巡视、座谈、专题调研或质询等工作模式,深入了解并多视角地反映民意,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
五、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一般活动经费,通过预算在工会账户教代会专项经费中列支,如遇特殊工作需要更大额度的经费,由工会代为向学校申请,使用结果在年度教代会上向大会报告。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