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活跃学术研究气氛,推进院(系、部、中心)教学、科研工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是该院(系、部、中心)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担负本院(系、部、中心)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职能。
第二条 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1、审议本院(系、部、中心)的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本院(系、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3、评定本院(系、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院(系、部、中心)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由院(系、部、中心)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任命,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术委员会每学期最少召开例会一次,讨论研究本院(系、部、中心)的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课题立项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院(系、部、中心)教师的要求,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随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在研究讨论相关问题时,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协商的原则。形成重大决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有超过与会者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临时需要增补或更换委员的,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共同商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