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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来源:保密方圆
日期:2021-09-07
作者:
编辑:王丛

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2月18日,龚某任某县林业局天保退耕办常务副主任。2014年7月8日,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林业局进行保密检查时发现,龚某使用的连接互联网的台式计算机内存有地形图。检查人员当场查封了该计算机硬盘。经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该计算机硬盘中存有该县部分乡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涉及3项(件)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2015年5月20日,龚某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其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借出单位的地形图,但没有注意到图纸上有“机密”字样,将部分地形图扫描至电脑上,截取设计需要的图块进行林业作业设计。该计算机常年连接互联网。经该县法院审理,判决龚某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无法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缺乏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如果用来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无法提供有效控制和保护,且往往连接互联网,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或被植入窃密程序,泄密风险极大。保密法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在工作中绝不能图方便、搞变通,随意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