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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来源:保密方圆
日期:2021-09-07
作者:
编辑:王丛

2013年9月,在开展某专项工作期间,某区委宣传部副部长郭某向组织部副部长林某借阅包括上级下发的机密级文件在内的工作资料,阅后交给宣传部工作人员高某。高某未经郭某、林某允许,也没有履行信息公开审批手续,擅自隐去密级,扫描后发布在该区门户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郭某、林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网站逐渐成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部分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未进行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格、违反信息公开程序等,直接导致了国家秘密的泄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确保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