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19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11日第21期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切实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文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在校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委托培养和定向就业的除外)。
第三条 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资助名额及额度
第四条 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在校研究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名额额度。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受理学生的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资助额度: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三、发放管理
第六条 每年按季度分四次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七条 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发放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年限的,按规定学制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1.已办理保留学籍、休学手续者,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恢复发放;
2.已办理转学、退学手续者,自转学、退学手续办理完成即停发助学金。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和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发放。
研究生处负责每学年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学籍注册后将学生录取情况及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学生资助中心;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在校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异动人数,以及休学、复学、退学、出国、失踪、死亡、转学、毕业等情况及涉及名单)书面通知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在校学生情况、制作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并予以发放。
四、监督
第九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