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20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11日第21期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奖学金申请条件、类型及评定比例、标准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警告(含)以上违纪处分和学业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努力学习,在该学年内按照教学计划参加所有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课程考试且均在及格以上(以当年研究生处认定的成绩为准)。新生成绩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为准;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上一学年内无故旷课累计10学时者;
2.上一学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3.延期毕业者。
第四条 奖学金的组成和等级、奖励额度及比例
学业奖学金分为两类:特别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特别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年级新生;普通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学生,分为基础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两部分。
(一)特别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
一等奖 10000元/人 第一志愿录取学生
二等奖 6000元/人 调剂后录取学生
(二)普通奖学金:
1.基础奖学金:5000元/人 原则上比例100%
2.优秀奖学金:分为素质综合奖和素质单项奖。素质综合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素质单项奖分为学术科研奖、社会实践奖和突出贡献奖 。
素质综合一等奖 80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10%
素质综合二等奖 60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15%
学术科研奖 30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20%
社会实践奖 20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20%
突出贡献奖 20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20%
原则:奖学金名额及奖励额度以按各系(院)符合参评资格的人数为基准,按照各奖项比例确定系(院)总名额数及奖励额度。按某奖项比例计算不足一个名额的,可在不增加总名额情况下相互转换评定。
各项奖学金名额不得相互转换评定。
第五条 申领条件
(一)特别奖学金 :
已报到注册且通过学籍审查的一年级学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委托培养和定向就业的除外)。其他条件如下:
一等奖:第一志愿录取的学生
二等奖:调剂录取的学生
(二)普通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其中,凡符合第三条所述基本申请条件者均可获得基础奖学金(有固定工资收入、委托培养和定向就业的除外);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的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及适应专业岗位综合素质的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具体条件如下:
1、素质综合奖分类和申领条件
素质综合奖设素质综合一等奖和素质综合二等奖。在学习、学术科研、道德风尚、社会实践、文体等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报。
素质综合一等奖:同一年级、专业成绩排名前30%者。
素质综合二等奖:同一年级、专业成绩排名前50%者。
2.素质单项奖分类和申领条件
素质单项奖设学术科研奖、社会实践奖、突出贡献奖四类。在学习、学术科研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在代表学校参加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正式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或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报。
(1)学术科研奖:
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的作者之一,并注明单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字样(或由出版社出具证明);
公开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文章或出版学术著作、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者的作者之一,并注明单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字样(或由出版社出具证明);
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校内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组织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并在活动中代表发言、成果展示或取得优异成绩者;
由系(院)评定小组认定的学术论文、著作。
(2)社会实践奖:
担任校、系(院)级研究生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责任人、本科生辅导员、党(团)支委以上干部或班委等任职满一年,工作积极且取得良好业绩者;
参加学校组织或安排的社会等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或公益活动且有突出表现者。
(3)突出贡献奖: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等行为且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行为者;
在代表学校参加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正式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者。
(三)其它
获得素质综合奖者,不再重复享受单项奖;同一原因不得重复申领多项奖项。
基础奖学金与优秀奖学金不冲突,可兼得。
凡未能获得普通奖学金且上一学年无警告(含)以上违纪处分和学业处分记录的学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委托培养和定向就业的除外),予以2000元/人的学业资助金,用于学习、实习、实践资助。
三、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中心的副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各系(院)分管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1.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各系(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导师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3.各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奖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一部署评定工作,确定各系(院)奖学金比例、名额。
2.用于奖励新生的“特别奖学金”和二年级以上学生的“基础奖学金”、“学业资助金”无需学生本人申请。“特别奖学金”由研究生处依据申领条件收集、审核学生信息,并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基础奖学金”、“学业资助金”由各系(院)依据申领条件收集、审核学生信息,并初步拟定学生名单。“优秀奖学金”需学生本人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经各系(院)审核确定“优秀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系(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系(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四、奖金及证书
第九条 学校于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奖励资金。特别奖学金、基础奖学金、学业资助金款项均分为两次发放;优秀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特别奖学金、基础奖学金、学业资助金不颁发证书,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优秀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学金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评定或发放期间的管理:
1.办理保留学籍、休学手续者,手续办理后即停发奖励资金,复学后恢复发放。
2.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助资金。
3.办理转学、退学手续者,手续办理后即停止发放奖励资金。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