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22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11日第21期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经济困难全日制(有固定工资收入、委托培养和定向就业的除外)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管理
第三条 申请资格:由学校对申请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交经办银行审查核保确认。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凡在校期间家庭收入(指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均可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所需材料:申请学生须持以下所有材料方可申请。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生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需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父、母及一位亲属(有独立家庭且有家庭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编、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五条 贷款类型及标准:贷款类型包括学费、生活费,每人每学年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一)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优先用于抵扣欠缴学校所需费用,剩余款项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需与经办银行续签下一学年贷款放贷协议,银行方能继续为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利率政策执行。
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利息自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
第八条 还贷
(一)期限:毕业后即开始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于3年内还清所有欠款。如休学或延期毕业,还款期限即缩短相应时间。
(二)方式:一次或分次还贷。
(三)还款:
1.借款学生休学或毕业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一)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视为违约:
1.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者;
2.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等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者;
3.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者;
(二)学校有权将违约情况予以通报或公布,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违约借款人所在单位。
(三)银行将对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守信用者,记录在案,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贷款办理
第十条 办理时间
一般于每年9月份(以校内通知为准),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安排。凡我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确认后,由经办银行统一组织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院)需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生资助中心
1.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及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学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2.协助经办银行完成贷款申请、发放、还款等工作;
3.协助经办银行完成未按时还贷学生还贷,负责对违约借款学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二)研究生处
1.借款学生出现休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毕业等变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资助中心;
2.借款学生毕业或离校时,须持有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方可为其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三)系(院)
1.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诚信教育工作;
2.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完成贷款申请、发放、还款工作;
3.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对违约借款学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其它
1.每名学生在读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
2.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申请办理;
3.本科期间已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和生源地)的学生,必须结清后方可申请办理。
四、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初审其贷款申请材料通过后,统一报研究生处备案,学生可直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未获银行批准的,须及时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按《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