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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15-11-04
作者:
编辑:吴漾

校发〔201515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经2015710日第9期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学校尊重教师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学术自由。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并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培养的教学方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工作,并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进行最终的认定和处理。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具体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处统一负责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结束前的一月内安排下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可容纳学生人数、学时、学分、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等要素,并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结果。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故不能上课时,应事先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及研究生处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构成教学事故的,研究生处将按照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八条  研究生正式办理过选课手续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研究生所修课程均需参加考核且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未办理退选手续或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成绩登记“0”分。

第九条  课程结课考核可采用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考试等方式进行。

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结课考核的,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的形式。考试可以是开卷,也可以是闭卷。

采取考试方式进行结课考核的,授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与研究生处教务人员商定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结课考试应在该课程所开设的学期内完成。

课程总评成绩可根据学生的课程结课考核成绩,以及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完成调研报告、参与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在开课前提出参加本课程考核的要求和条件,考核前认真检查,将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研究生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对不符合考核条件自行参加考核者不予评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者,将按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合格的标准为60分以上(含60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申请英语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英语公共学位课的考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

对于以考试形式结课的课程,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批阅试卷,对于以结课论文或调研报告等形式结课的课程,教师应根据论文或调研报告的质量确定课程成绩,并撰写论文或调研报告评阅意见。

对于研究生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课程结课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不得低于总成绩的50%

第十五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考核,课程考核过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最迟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其课程的评分工作,并在校园网上登录成绩。

成绩登录完成并核对后,任课教师应打印成绩单,经本院系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连同课程考核材料一起送交研究生处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修课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否则不能毕业。研究生选修课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研究生可申请重修,也可以不参加重修,只要修满相应学分即可。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材料均由研究生处统一保存。

第十八条  研究生成绩由各院系具体管理。各院系在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送交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成绩证明(含学历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院系打印,交研究生处审核,并于加盖研究生处公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章 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各院系应不定期对学生出勤、上课纪律进行检查。

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院系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研究生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工作基本规程和岗位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研究生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二条  凡任课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的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三)未经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他人代课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2学时(含2学时)以上;

(四)不服从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的安排,拒绝监考,或者擅自请人代为监考;

(五)阅卷严重不负责任,违规评分;

(六)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课程成绩单、课程考核材料;

(七)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凡任课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上课、监考时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二)未经批准自行停课2学时或减少课时2学时以上;

(三)经提醒后,开学三周以上(含本数)仍未按要求在校园网上登录成绩并提交课程考核材料,或者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伪造成绩;

(四)泄露考试内容或丢失考卷;

(五)未按规定时间命题,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六)有一般教学事故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一学期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

(七)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发生后,责任人所在院系应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研究生处。

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处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并签发处理决定。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或有异议的教学事故,主管校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构成教学事故者,由学校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院研字〔2004〕第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