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梅轶竹
为规范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道德,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2013年底,我校出台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让我校师生更好地了解《办法》,新闻中心记者特别对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常委、副校长王义军教授进行专访,请他详解《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细则。
记者: 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政策背景?
王义军:教育部对加强高校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历来非常重视,早在2002年就下发过《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仅2009年以后又接连出台了三个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首先是2009年4月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着重强调对高校中的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虽然并非专门针对学生学位论文,但学生学位论文显然属该文件管辖范围之内。
然后是2010年2月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重在针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出要求,另外包括对指导教师的相应要求以及将处理结果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规定,该文件还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依据该文件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最后是2012年12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该文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也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此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职责以及各有关主体作假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记者:请您谈谈我校出台《办法》的过程?
王义军:咱们学校自2003年开始创办研究生教育,在2011年10月启动第二次大规模制度建设工作。
当时研究生处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提出了21份规范(草案),其中就包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启用‘学术不端行为文献检测系统’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草案,这两份文件主要是针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尤其是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工作的。
记者:这项工作主要是由研究生处牵头实施的吗?
王义军:鉴于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要求,规划与评估处等多机构、部门的建议和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草案)于2013年10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并获得通过。与该文件同时获得通过的,还有规划与评估处所提交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使用规定(暂行)》(草案),后者系《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性文件。
记者:我校出台《办法》意味着什么?
王义军:首先,对研究生而言,《办法》既有正向的督促和约束作用,又明确规定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办法;既有明确的实体认定标准,又有详细的操作程序;既表明了对学术不端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的态度,又体现出教育学生、保护学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规范精神。
其次,对老师而言,强化了老师,尤其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有利于从师资层面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
第三,对管理部门而言,将培养研究生学术诚信、强化学术道德纳入我校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总体工作之中;从学术规范角度着手,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问题上的职责和权限,彻底解决了制度缺失、规范冲突等问题,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记者:在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方面,我校《办法》具体都做了哪些规定?
王义军:它明确了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当为和不当为”的情形。《办法》不仅以列举式的方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界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七种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研究生应当遵守的学术规范基本要求的内容,包括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等五条。
记者:《办法》对于“学术规范基本要求”和“学术不端行为”仅用了两个条款进行了简单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则设专章共9个条文予以详细规定,这是为什么?
王义军:是为了使《办法》据更强的可操作性。这些规定具体又包括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启动和决定(《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调查的实施主体、认定标准及时限要求(《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被调查者如何寻求救济及隐私保护等内容(《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三条)。简单地说,就是明确实体标准,重在操作程序。
记者:《办法》出台的主旨是什么?
王义军:慎重处理,重在育人,注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我校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根本宗旨显然在于教育而非惩罚。因此《办法》中多处可见“慎重处理”的主导思想,比如“调查存疑或超期调查要做对学生有利的解释”、“禁止重复调查”、“调查主体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必须以规范的方式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申诉程序的启动”,等等。
记者:今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工作由哪个机构来承担?
王义军:学术问题当然要由学术机构来解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必然与学术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办法》将“学术认定”的权力明确赋予相关学术机构,即系(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且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无论在实体上(《办法》第四条)还是程序上(《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具有最终决定权,而行政职能部门(如研究生处、学生处等等)对此不得干预。
记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如何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
王义军:要严肃处理。包括学业处理和纪律处分(《办法》第十四条),但无论哪种处理方式,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记者:《办法》对已经离校的研究生具有约束力吗?
王义军:有的。《办法》不仅对在读研究生适用,对在读期间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也适用(《办法》第二条)。